(2017)闽0626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孙锦娇与吴亚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锦娇,吴亚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778号原告:孙锦娇,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定钦,漳州市东山县前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漳州市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花,漳州市东山县前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漳州市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吴亚假,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锦娇与被告吴亚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锦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锦娇撤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计396元,由孙锦娇负担。审判员 吴玛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永耀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