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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吴福录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1824号吴福录、孙瑞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吴福录、孙瑞娟偿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379元、利息265.1元、律师费3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之后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有权就吴福录、孙瑞娟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皖A×××××号)小型汽车在法院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217元、公告费200元、执行费656元,由被执行人吴福录、孙瑞娟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