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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徐家乾申请执行管有荣、向相保民间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乾,管有荣,向相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3执22号申请执行人徐家乾,男,1974年10月15日生,住址:盈江县。被执行人管有荣,男,1963年2月3日生,户籍地:云南省盈江县。被执行人向相保,女,1962年8月4日生,户籍地:云南省盈江县。关于徐家乾申请执行管有荣、向相保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312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管有荣、向相保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徐家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4002元(执行款13894元、执行费10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管有荣、向相保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黄正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维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