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跃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3刑初30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跃强,男,1996年7月2日(农历199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2016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跃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4月1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同意延期审理。2017年4月19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本院。2017年4月20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跃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跃强伙同他人窜至攀枝花市西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二人在现场附近找到一根木棒后,使用木棒将服务站办公室窗户防盗栏撬断后翻入室内,在办公室内找到一把剪刀将一张办公桌抽屉撬开后,盗走19000余元现金。张跃强用盗得的赃款购置了一部苹果7PLUS(32G)手机,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7PLUS(32G)手机价值5858元。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张跃强窜至攀枝花市盐边县熊某开设的药店后门处,将该药店后门撬开进入药店,盗走店内现金3000余元。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张跃强窜至攀枝花市米易县罗某开设的药房后门处,用手将药店后门打开,后在厨房内找到一把菜刀,将药店门撬开进入药店,盗走现金70余元和一部魅族魅蓝NOTE2手机。经米易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79元。2016年10月12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依法对张跃强上网追逃。2017年1月15日,公安民警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一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张跃强抓获,并从张跃强处查获一部苹果7PLUS(32G)手机,案发后该手机已发还给攀枝花市西区步行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跃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张跃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张跃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跃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盗手机收据及价格证明、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照相;视听资料;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熊某的陈述;被告人张跃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跃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张跃强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张跃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张跃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跃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跃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跃强退赔攀枝花市西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经济损失13142元;退赔熊某经济损失3000元;退赔罗某经济损失10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裁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