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金田、左洪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金田,左洪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金田,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洪标,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马金田因与被上诉人左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金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金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亮审 判 员 周甜甜代理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