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子龙与乔平、乔国和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龙,乔平,乔国和,王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02民初511号原告:赵子龙,男,1994年5月12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庄磨镇大沟村人,住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刘家庄村。被告:乔平,女,1998年11月28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兰村乡甄家庄村人,住本村。被告:乔国和,男,55岁,汉族,忻州市忻府区兰村乡甄家庄村人,住本村。被告:王艳,女,45岁,汉族,忻州市忻府区兰村乡甄家庄村人,住本村。原告赵子龙与被告乔平、乔国和、王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赵子龙负担。审判员温国卫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王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