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辖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殷庆元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殷庆元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辖终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负责人:李彦君,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达,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庆元,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委托代理人:于德深,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殷庆元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沧州市××区,且事故发生在沧州市,青县既不是被告住所地又不是保险事故发生地。另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应就能在沧州市。本案在青县人民法院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作为涉案保险标的物即殷庆元的冀J×××××号车辆,登记注册在河北省××县,因此,作为车辆登记注册地的青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徐腾飞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