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钧与王秀红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钧,王秀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民终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钧,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红,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旺捷浩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晓杰,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钧因与被上诉人王秀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钧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所有的×××号牌丰田汽车一辆;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5日,上诉人与前妻胡艳萍到被上诉人王秀红家中协商承兑汇票事宜,但上诉人前妻未与被上诉人王秀红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被上诉人王秀红未经上诉人梁钧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梁钧所有的×××号牌丰田汽车扣留,之后梁钧多次索要未果。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当时同意将车辆留下不符合事实,被上诉人王秀红不属于善意占有,理应返还车辆。被上诉人王秀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称,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梁钧主动将其所有的×××号牌丰田汽车交由被上诉人王秀红用于质押担保上诉人前妻胡艳萍所欠债务,上诉人梁钧要求被上诉人王秀红返还车辆没有法律依据。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梁钧与胡艳平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2月31日离婚。胡艳平与王秀红于2014年发生经济纠纷。2015年4月5日梁钧与前妻胡艳平到王秀红家中,协商还款事宜,在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根据梁钧提供的与王秀红的通话录音,可以印证,胡艳平与王秀红提出将车留下,梁钧陈述考虑到还有夫妻感情,就同意将车留下;而且是以夫妻关系名义去的王秀红家,王秀红此时并不知道其离婚的事实。庭审中,双方认可王秀红与胡艳平的经济纠纷,已经五台县人民法院判决尚未执行。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秀红是否应当返还梁钧的车辆。从本案查证的事实,在王秀红与胡艳平就偿还债务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提出将梁钧车辆留下,梁钧是同意的。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从车辆留置交付债权人王秀红实际占有的客观事实,应认定梁钧与王秀红已形成口头协议,即以动产质押的担保关系。王秀红占有车辆是善意占用,在债务人胡艳平债务尚未清偿前,梁钧不得要求返还车辆,故对梁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梁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钧负担。”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无新的证据提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梁钧(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王秀红(原审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质押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质权设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即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本案中,上诉人梁钧确实主动将其所有的×××号牌丰田汽车交给了被上诉人王秀红占有,但是对上诉人梁钧与被上诉人王秀红之间是否存在质押合意双方各执一词,而且上诉人梁钧与被上诉人王秀红之间未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故双方之间的质押合同关系不成立,被上诉人王秀红占有车辆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上诉人王秀红应当返还上诉人梁钧所有的×××号牌丰田汽车。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王秀红返还上诉人梁钧所有的×××号牌丰田汽车。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共计3450元,由被上诉人王秀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云耀审判员 梁锡文审判员 刘补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班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