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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483王灵波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灵波,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483号原告:王灵波,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宇生,睢宁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灵波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灵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灵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灵波负担。审判员  武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