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483王灵波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灵波,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483号原告:王灵波,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宇生,睢宁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灵波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灵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灵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灵波负担。审判员 武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