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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民终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尔沁区供电有限公司与包阿日斯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尔沁区供电有限公司,包阿日斯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尔沁区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付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波,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阿日斯冷,男,1950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上诉人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尔沁区供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阿日斯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6)内0502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提出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包阿日斯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6)内0502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包阿日斯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2元,鉴定费用2017元,合计3769元,由包阿日斯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为1752元,由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尔沁区供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景国审判员  王琳琳审判员  郑旭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道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