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223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邢仲明与闫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仲明,闫庆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223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邢仲明。被执行人闫庆松。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闫庆松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田莉在建设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边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