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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鼎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侯县南粤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鼎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侯县南粤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鼎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南方花园5座106单元。法定代表人:马鑫,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闽侯县南粤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法定代表人:谢道胜,总经理。上诉人福建鼎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闽侯县南粤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鼎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合同履行地位于福建省长乐市,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有管辖的约定,但该约定无效。故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福建省闽侯县南粤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福建鼎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建省闽侯县南粤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即被上诉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对管辖权的约定均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上诉人福建鼎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合同》中的管辖权约定无效,但未说明理由,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上诉人福建省闽侯县南粤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闽侯县,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