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楼小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荣华,楼小英,王开健,陈庆宝,上海宝房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荣华,男,1961年11月10��,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华,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飞,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楼小英,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一审被告:王开健,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一审被告:陈庆宝,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一审第三人:上海宝房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再审申请人顾荣华因与被申请人楼小英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2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荣华申请再审称,楼小英与王开健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转让条件没有成就。楼小英与王开健重新达成的就使用权转让的合意侵犯了顾荣华的合法权益。顾荣华从陈庆宝处受让本市宝山区海滨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使用权是善意的,所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承租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顾荣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就系争房屋转让事宜,楼小英与王开健先行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包含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审认定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无不当。顾荣华称楼小英与王开健存在恶意串通之情形,但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嗣后,陈庆宝与王开健、顾荣华与陈庆宝就系争房屋的转让事宜先后签订了承租权转让合同。鉴于合同转让价��过分低于房屋的市场价格明显不合常理,以及顾荣华作为成年人在签署合同时未仔细阅读包括最核心的价款约定条款的理由难以成立,原审认定顾荣华对系争房屋不符合善意取得并无不当。关于就系争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3.5万元的合同及顾荣华向法院出示的中介人员丁秀珍的证明,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且上述证据与顾荣华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所作陈述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顾荣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荣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珏审判员 张庚志审判员 李江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