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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1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亚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亚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151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周松山。被执行人温州亚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辉。被执行人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虎。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亚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4日作出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05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温州亚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并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前街村后章路128号(所有权证号:078338)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1月5日)且被其他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浙CAD9**(车辆识别号:LJ11KBAB4A6019199)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1月3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温州亚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5月3日对被执行人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CAD9**江淮牌的小型汽车采取协控手段,并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温州亚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协控手段,但未实际到案。2017年4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信息表示无异议,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予以首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故本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温州亚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采取协控手段后仍未到案,无法进行拘留。被执行人浙江超维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经本院采取协控手段后仍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扣押。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认为本案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结案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115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陈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