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玉庆与李新权、刘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庆,李新权,刘军明,刘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2264号原告李玉庆,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新权,男,45岁,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军明,男,50岁,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玉明,男,60岁,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李玉庆诉被告李新权、刘军明、刘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后通知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原告一直未能提供。因原告无法提供三被告的明确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桢干审 判 员  杨付征人民陪审员  赵其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成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