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冯志辉、唐玲玲、张灿辉与刘启海、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辉,唐玲玲,张灿辉,刘启海,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冯志辉,女。申请执行人唐玲玲,女。申请执行人张灿辉,女。被执行人刘启海,男。被执行人王辉,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志辉、唐玲玲、张灿辉与被执行人刘启海、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冯志辉、唐玲玲、张灿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启海、王辉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刘启海、王辉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启海、王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志辉、唐玲玲、张灿辉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阴县公证处(2015)湘岳湘证执字第01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哲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