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邓荣、叶联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荣,叶联勇,叶联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邓荣,男,1969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叶联勇,男,1969年8月4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叶联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荣与被执行人叶联勇、叶联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第一期,被执行人叶联勇、叶联子向申请执行人邓荣支付10000元,尚下欠借款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10元、执行费20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继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