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0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小娥、刘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小娥,刘有文,舒增仁,罗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407号原告: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44号。法定代表人:章卫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小娥,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贵溪市,被告:刘有文,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贵溪市,被告:舒增仁,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贵溪市,被告:罗惠,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小娥、刘有文、舒增仁、罗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以被告舒增仁、罗惠借款存在疑义,故无需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舒增仁、罗惠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舒增仁、罗惠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舒增仁、罗惠的诉讼。审 判 长  汪生权人民陪审员  林云红人民陪审员  徐美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