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荣翠连、曹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翠连,曹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荣翠连���女,1974年1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湖南省通道县。被执行人曹德林,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荣翠连与曹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德林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荣翠连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余下借款本金7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603.5元,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三江侗族自治县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存款余额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承包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文大村文村屯林地线索,经查不属实。经本院多次催收,被执行人叫其��到本院缴纳现金15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德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荣翠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曹德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荣翠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孟全审判员 唐勇鸣审判员 潘信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荣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