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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赵香芝与孙财、董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香芝,孙财,董传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383-1号原告:赵香芝,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孙财,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董传非,成年,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香芝与被告孙财、董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香芝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孙财驾驶的鲁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5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香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孙财驾驶的鲁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5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苑玉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