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密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密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23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密娟,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密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密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10月份,被告人徐密娟以每克120-130元不等的价格向陈某(另案处理)以及一名叫“光头”的男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简称冰毒),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期间,多次以每克160-18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违法行为人林某。具体情况如下:l.2016年10月l日凌晨,被告人徐密娟通过微信红包收取人民币160元后贩卖0.88克冰毒给违法行为人林某。被告人徐密娟将冰毒装在烟盒内,放在其出租屋一楼卫生间内,让林某自取。2.2016年10月1日中午,被告人徐密娟通过微信红包收取人民币170元后贩卖0.72克冰毒给违法行为人林某。被告人徐密娟将冰毒装在烟盒内,放在其出租屋一楼卫生间内,让林某自取。3.2016年10月3日晚上,被告人徐密娟通过微信红包收取人民币350元后贩卖1.76克冰毒(分两袋装)给违法行为人林某。被告人徐密娟将冰毒装在烟盒内,放在其出租屋一楼卫生间内,让林某自取。4.2016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徐密娟通过微信红包收取人民币170元后贩卖0.88克冰毒给违法行为人林某。被告人徐密娟将冰毒装在烟盒内,放在其出租屋一楼卫生间内,让林某自取。5.2016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徐密娟通过微信红包收取人民币180元后贩卖0.88克冰毒给违法行为人林某。被告人徐密娟将冰毒装在烟盒内,放在其出租屋一楼卫生间内,让林某自取。6.2016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徐密娟通过微信红包收取人民币180元后贩卖0.88克冰毒给违法行为人林某。被告人徐密娟将冰毒装在烟盒内,放在其出租屋一楼卫生间内,让林某自取。7.2016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徐密娟通过微信红包收取人民币540元后贩卖2.64克冰毒(分三袋装)给违法行为人林某。被告人徐密娟将冰毒装在烟盒内,放在其出租屋三楼电表箱内,让林某自取。8.2016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徐密娟通过抵债方式以人民币200元向违法行为人林某贩卖1.09克冰毒。被告人徐密娟将冰毒用餐巾纸包好,放在其出租屋一楼铁门下,让林某自取。9.2016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徐密娟通过微信红包收取人民币200元后贩卖1.09克冰毒给违法行为人林某。被告人徐密娟将冰毒装在烟盒内,与林某在其出租屋五楼楼梯口交易。10.2016年10月19日中午,被告人徐密娟收取现金人民币200元后贩卖1.02克冰毒给违法行为人林某,由林某在其出租屋自取。2016年10月20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龙山街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徐密娟。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密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密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重笔录,刑事照片,提取笔录,微信截图,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密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8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密娟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徐密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密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电子秤、冰壶各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雪野审 判 员 陈智华人民陪审员 余文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欢欢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