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3执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牟兴乾、李绵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兴乾,李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442号移送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牟兴乾,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永善县。被执行人:李绵勇,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盐津县。本院在执行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牟兴乾、李绵勇(2016)浙0483执4442号盗窃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刑初868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移送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牟兴乾缴纳罚金10000.00元,被执行人李绵勇缴纳罚金10000.00元,俩被执行人退赔被害人损失116.6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2月27日查明俩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2017年1月3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牟兴乾无银行帐户开户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绵勇银行帐户仅70余元存款;2017年1月11日通过桐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俩被执行人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1月11日、同年3月3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帐户存款。执行中另查明被执行人牟兴乾因本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尚在服刑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李绵勇因本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现已刑满释放。现俩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