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倜婵与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倜婵,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李倜婵,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3889号裁决书,在执行李倜婵与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根据查询结果,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码为沪AZXX**的塞纳牌轿车。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为避免因欠薪引发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院建议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动“欠薪保障金垫付”程序。经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对申请执行人李倜婵的欠薪垫付11,142.86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倜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卓君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朱欣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