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功与被告成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功,成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4民初756号原告:王学功,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赚,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学功与被告成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学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学功负担。审 判 长 冷绪昌人民陪审员 顾秋玲人民陪审员 徐丽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