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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功与被告成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功,成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4民初756号原告:王学功,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赚,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学功与被告成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学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学功负担。审 判 长  冷绪昌人民陪审员  顾秋玲人民陪审员  徐丽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