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青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四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青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四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050号原告:上海青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夏佩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闪仁俊,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四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俞乃奋,负责人。原告上海青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四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青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青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7元,由原告上海青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蔡承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俊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