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阿木瓦扎、阿木子铁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木瓦扎,阿木子铁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5刑初1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木瓦扎,男,1995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28日被甘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被告人阿木子铁,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28日被甘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木瓦扎、阿木子铁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晏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木瓦扎、阿木子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23时许,甘洛县公安局民警邓某、阿某、辅警木某、李某、阿某1在甘洛县甘越路甘洛县火车站边一过道内盘查涉毒人员时,辅警木某被被告人阿木瓦扎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面部,在民警邓某、辅警木某、李某、阿某1试图将阿木瓦扎进行控制时,被阿木瓦扎的同伙被告人阿木子铁等人袭击,导致辅警木某、民警邓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提供被告人阿木瓦扎、阿木子铁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阿木瓦扎、阿木子铁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阿木瓦扎当庭自愿认罪,但又辩称其当时不清楚盘查人的身份,被带到派出所才清楚是警察,警察打了他,他才作了供述。被告人阿木子铁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其没有闹过也没有打过民警,酒醒后才发现自己被带到了派出所,记不清楚自己当时实施的行为;又称当时清楚阿木瓦扎被公安控制了,想到阿木瓦扎是其表弟,又是孤儿,于是就冲上去“救他”。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23时许,甘洛县公安局民警邓某、阿某、辅警木某、阿某1、李某等人在甘洛县新市坝镇甘越路甘洛火车站一过道内盘查涉嫌吸毒人员阿木瓦扎时,在表明警察身份后,辅警木某被被告人阿木瓦扎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面部;民警邓某正在对吸毒人员阿木瓦扎进行控制时,被告人阿木子铁前来对邓某进行踢打,邓某反复表明警察身份,但被告人阿木子铁仍不听劝阻,反复叫嚣,进行言语威胁。在民警准备控制被告人阿木子铁时,阿某2前来(在逃)帮助阿木子铁脱逃,辅警木某在控制阿某2的过程中遭到反抗。被告人阿木瓦扎、阿木子铁被民警控制后带回甘洛县公安局新市坝派出所。辅警木某、民警邓某受伤。经鉴定,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的证据如下:一、甘洛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主要证实被告人阿木瓦扎、阿木子铁系吸毒人员,甘洛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8日决定对二人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2日和11月19日对二被告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和逮捕。二、甘洛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载明:2016年10月27日23时许,甘洛县公安局民警在甘洛县火车站一过道内盘查吸毒人员阿木瓦扎时,辅警木某被阿木瓦扎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面部,之后民警邓某正在对阿木瓦扎进行控制时,阿木瓦扎的同伙阿木子铁冲出来对邓某进行踢打,还大声叫嚣:“敢抓我们的人,弄死”等言语,气焰十分嚣张。在民警将阿木瓦扎控制住后,准备控制犯罪嫌疑人阿木子铁时,阿某2(在逃)冲出来帮助阿木子铁脱逃,辅警木某在控制阿某2过程中遭到阿某2的反抗。阿木瓦扎、阿木子铁于2016年10月28日凌晨被传唤至甘洛县公安局新市坝派出所,二人到案时,民警将阿木瓦扎用于刺伤民警的水果刀一并交到新市坝派出所。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一)阿木瓦扎的供述辩解。2016年10月28日21时左右,我和阿木子铁、阿某2等五人在甘洛县新市坝镇尔觉村桥头喝酒。22时左右,阿某2跟我说把家里的手机拿出来当点海洛因来吸食,我和阿某2、阿木子铁就到我舅舅家里去拿手机,到我舅舅家楼下后,我就上楼,他们在楼下等我。我在拿手机时随手从茶几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放在裤子后包里,想到当海洛因时如果有公安抓人,带把刀反抗方便逃跑。下楼后,我就朝“胖子某某”家方向走,走到甘越路与尔觉桥分路口时,阿某2骑着摩托车赶上来,阿木子铁坐在摩托车后面,我就上摩托坐在阿木子铁后面。我们三人骑车到了“胖子某某”家旁边,我就下车直接去了“胖子某某”家窗台旁,刚准备用手机当海洛因时,过道里出来两个人,从后面把我抓住,并向我表明身份说是派出所的民警,让我配合。我就顺势摸出水果刀,向后方把手搭在我肩上的人头部挥了一刀,我准备逃跑时被按住,其中一个抓住我的手抢水果刀,这时,阿木子铁就过来帮忙,我听见阿木子铁在吼叫,场面比较混乱。过了一会儿,我和阿木子铁就被带到公安机关。(二)阿木子铁的供述及辩解。2016年10月27日19时左右,我和表弟阿木瓦扎、阿某2等人在尔觉村桥头喝酒,喝了4斤左右白酒之后,阿木瓦扎就朝火车站方向离开了,我和阿某2不放心,就骑摩托到火车站方向去找阿木瓦扎,在尔觉村1组公路上找到阿木瓦扎,我就问他到哪里去,他就说去买“药(海洛因)”吃,我就说这段时间抓得严,他说他喝醉了,“药”瘾来了,必须要去买一包来吸食。我们三人就骑摩托车去买海洛因。到了火车站巷子的口子上,阿木瓦扎下车进巷子买海洛因去了,我和阿某2开摩托车到火车站监控处掉头回来接他。回到巷子口时,阿某2看了一下巷子,跟我说阿木瓦扎被公安逮在巷子里了,因为我表弟阿木瓦扎是孤儿,从小在我家里长大,我们之间感情很深,我一心就想阿木瓦扎不能被公安抓走,就下车冲进去,想把阿木瓦扎救走。当时天比较黑,我也喝得太醉了,之后发生了一些什么记不清了,直到凌晨四、五点我才酒醒了。四、被害人木某(甘洛县公安局辅警)的陈述。2016年10月27日晚23时许,我和辅警李某、阿某1在公安局民警邓某、阿某的带领下,在甘洛县火车站查吸毒人员,因为阿某驾驶车辆,担心暴露,阿某就在后面,当我们到火车站“胖子某某”家过道上时,我跟辅警阿某1就进入到过道里面,邓某和李某在过道外面。我跟阿某1刚进去,就进来一个人,我上前用右手抓住他的手腕,在抓住他手腕之前我就向其说明我们是派出所的民警,请配合。刚说完,对方就朝我脸上挥了一下,准备逃跑,这时我感觉我眼睛下面一点被什么东西打了一下,快到过道口时我就把他按在地上了,邓某和辅警阿某1也上来按住对方,邓某在过道公路一侧蹲着按住那人握刀的手,辅警阿某1在过道里面一侧按住另一只手。这时邓某喊道:“他手上有刀,注意安全”这时我才发现我脸上已经被那人用刀划伤了,一直在流血,我用手捂着面部。与此同时,从旁边冲进来一个人,大声喊道:“敢抓我们的人,把尔觉的人喊来把他们全部弄死”邓某就对那人喊道:“我们是公安局的民警,正在执法,让他离开”这人也不听,冲过来后,这人就一直用脚使劲的踢邓某的背部,还打着电话,我就跑上前去帮忙控制冲进来的这个人,这人就一拳向我挥来,我躲开后顺势将其按倒在地上,这人还一直在反抗,嘴里一直在喊:“把尔觉的人喊来,弄死”这时,邓某跟辅警阿某1就过来帮我控制住这个人,与此同时,旁边有一个骑在摩托车上的人一直在大声喊叫:“敢抓我们的人,弄死”看见我们按住了冲进来的人后,第三个人将摩托车放倒后就向我们冲了过来,还大声叫嚣“敢抓我们的人”当时他们几个都在控制那两个人,抽不开身,我担心这人伤害我们,就上前准备将其控制,我们两个就在公路上搏斗,我将其按住两次,他将我摔倒一次,大概搏斗了1分钟左右,这人才尝试逃跑,在其逃跑的过程中我还将这人的外套拉了下来,邓某也叫我不要管那人了,这时我实在没有力气,瘫坐在地上,与此同时,阿某也赶到了,我就被他们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五、情况说明。(一)民警邓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6年10月27日23时许,我和辅警木某、阿某1、李某先行到甘洛县火车站查找吸毒人员,玉田派出所阿某驾驶警车跟在后面。23时10分许,我们刚到火车站附近经常有吸毒人员出入的一巷道里,我就让木某和阿某1先进入巷道内,我和李某在公路上守候,若发现有可疑人员就可以内外配合抓获形迹可疑人员。木某和阿某1进入巷道一分钟左右,我发现三名形迹可疑的男子骑着一辆两轮摩托车来到甘洛县火车站,之后其中坐在最后的一名男子下车进入一巷道内,我看见后立即上前准备去盘查询问。我走到巷道口时,新市坝派出所辅警木某、阿某1准备从巷道出来,他们俩看见这名男子后,木某走到这名男子身后,抓住这名男子的左手并且告知这名男子:“我们是派出所的民警正在执法,请配合”这时,我看见这名男子的右手向木某的脸部挥了一下,然后向我这边跑来,我大喊到:“我们是警察,不许动”向前正准备抓住这名男子时,木某从这名男子身后将其摔倒,我立即上前抓住这名男子的右手,阿某1也上来抓住了这名男子的左手,我感觉到这名男子的右手一直在左右晃动,手上好像拿有东西,我的右手也感觉到疼痛,我感觉不太对劲,就将这名男子的右手按在地下,仔细一看,这名男子的右手拿着一把刀,我立即大喊:“大家小心,他手上有刀”这时木某喊到:“我的眼睛遭了。”我一边抓住这名男子的右手夺其手中的刀,一边询问木某的伤情,李某也赶来和我一起夺这名男子手里的刀,这时,另外一名黑衣男子冲了过来,我立刻大喊:“我们是警察,在抓人,请你走开”这名黑衣男子喊到:“敢抓我们的人,弄死你们”然后一边向我跑来,一边给另外一名骑摩托的男子说:“快点把尔觉的人喊来,敢抓我们的人,今天弄死他们”这名黑衣男子跑到我边上一边用脚踢我一边喊:“敢抓我们的人,今天弄死你们”当时我也顾不上踢我的这名黑衣男子,担心所控制的男子手上的刀再次伤害我们,就一心想把该名男子的刀夺下来。当把持刀男子铐上手铐控制住后,那名一直在用脚踢我的黑衣男子准备逃跑,我让李某把已经制服的男子看好,我和阿某1冲向逃跑的黑衣男子,与其搏斗,我和阿某1将黑衣男子按住准备上手铐时,木某也冲上来准备帮我们共同制服黑衣男子。这时,骑在摩托车上的男子也下车冲向我们,准备帮助黑衣男子逃跑,木某就冲向从摩托车上下来的男子,我和阿木子铁就继续给踢我的黑衣男子上手铐,在我和阿木子铁控制黑衣男子的同时,我看见木某追过去准备控制骑摩托的男子时,又遭到该男子的反抗,我知道木某受伤了,而且在人数上我们并没有很明显的优势,害怕木某受到再次伤害,我就对木某大喊:“木某过来,不要管他了”但是骑摩托的男子一直抓着木某打,我和阿某1将黑衣男子铐上手铐后,让阿某1抓着已经被制服的黑衣男子。我正准备去帮木某制服正在和他扭打在一起的男子时,那名男子准备挣脱木某逃跑,木某抓住男子的衣服不让他逃跑,那名男子就将外套衣服脱下来跑了,我和木某也没有继续去追逃跑的男子。我和木某回到李某和阿某1的旁边,准备把已经被制服的两名男子带上车时,玉田派出所所长阿某也赶到了现场。因为黑衣男子对逃跑的男子吼叫,让他叫人来帮忙,我们担心对方真的叫人来了我们人手不够,所以我就通知了在新市坝派出所值班的人员,让他们来接我们,我和木某、阿某、李某、阿某1就共同守着那两名已经被制服的人,这时我才看见木某左边眼角处被刀划伤,左脸满脸是血。过了十分钟左右,新市坝派出所值班的民警来后将木某送到医院治疗,其余人就一起把控制住的两名男子带到了新市坝派出所。(二)民警阿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6年10月27日23时10分许,我和玉田派出所辅警李某、新市坝派出所辅警木某、阿某1、缉毒大队副大队长邓某一起在甘洛县火车站巡逻盘查,查处吸毒违法人员。因为我当时开着一辆警车,我就让邓某、李某、木某、阿某1先到甘洛火车站旁去,我去把警车停放在比较隐蔽的地方,大概三分钟后,我还没有找到隐藏警车的地方,我就接到李某给我打来电话,叫我快来,他说木某被人用刀伤着了,我觉得事态比较严重,就迅速把警车开到火车站旁去,我就看见木某和阿某1带着一名被上铐了的男子,李某和邓某带着另一名被上铐了的男子,木某的左边脸上有很多血,眼睑处有一个伤口,我就帮助他们四人将两名被上铐了的人带上了车。大概5分钟后,新市坝派出所值班的民警赶来,一部分人将木某送到甘洛县人民医院就医,一部分人将两名男子带到新市坝派出所。(三)辅警阿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6年10月27日23时10分许,我和新市坝派出所辅警木某、玉田派出所所长阿某、辅警李某、禁毒缉毒大队副大队长邓某一起在甘洛县火车站巡逻盘查。我和木某进入巷道内守着,邓某和李某在外面公路上守着,如果发现可疑人员就内外合作。我和木某进入巷道内后便有一形迹可疑男子进入巷道内,我和木某一起悄悄靠近形迹可疑男子,因为巷道狭窄,我和木某不能并排行走,所以木某走在前面,我跟在他身后,靠近男子后,木某抓住这名男子的左手并且告知这名男子“我们是派出所的,不要动。”这时,我看见这名男子的右手向木某的脸部挥了一下,这时我看见邓某也从外面进入巷道里了,他边走边喊:“我们是警察,正在执法,请配合”与此同时,木某已经将这名男子控制在地面上,我就和木某一起控制该男子的左手,邓某控制握刀的右手,我们准备将男子戴上手铐时,就听见邓某喊“大家小心,他手上有刀”。这时,木某喊到:“我的眼睛遭了”李某也赶来和邓某一起夺该名男子手里的刀。这时,从公路上冲过来一名黑衣男子,邓某就说:“我们是警察,在抓人,请你离开。”黑衣男子喊到:“敢抓我们的人,弄死你们。”黑衣男子还向巷道外喊:“快点把尔觉村的人喊来,敢抓我们的人,今天弄死他们。”边说边用脚踢邓某,因担心之前的男子手里的刀再次伤害我们,我们也就无暇顾及黑衣男子,等我们把持刀男子铐上手铐后,那名一直在用脚踢邓某的黑衣男子准备逃跑,邓某就冲向前去控制黑衣男子,我也冲了上去,并与黑衣男子发生搏斗,我和邓某将黑衣男子按在地上,准备给他上手铐时,又一名骑在摩托车上的男子下车后冲向我们,准备帮助黑衣男子逃跑。这时准备来帮助我们制服黑衣男子的木某就冲向从摩托车上下来的男子,我看见木某走过去抓骑摩托的男子,木某就和他打起来,邓某就对木某大喊:“木某过来,不要管他了”但是木某还是继续和那名男子搏斗,我和邓某把黑衣男子上好手铐后,我抓着已经被制服的黑衣男子,邓某就跑去帮木某,邓某还没有跑到木某和那名男子身边,那名男子就跑了,木某还把那名男子的衣服扯了下来,邓某和木某也就没有继续去追逃跑的男子了。他们两个回到我和李某的旁边,我们四人就一起将已经被制服的两名男子带上了车。过了十分钟左右,新市坝派出所值班的民警来了,木某就被送到医院,我们其他人就一起把人带到了新市坝派出所。我看见邓某的右手小指有一小伤口,我还看见邓某的衣服和裤子的右侧有被踢时留下的脚印。(四)辅警李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6年10月27日23时10分许,我和新市坝派出所辅警木某、阿某1,玉田派出所所长阿某,禁毒缉毒大队副大队长邓某一起在甘洛县火车站巡逻盘查。阿某因为开着警车,就让他把警车停在比较隐蔽的地方,阿某就去找地方停警车去了,阿某1和木某进入巷道内守着,我和邓某在外面公路上守着,如果发现可疑人员就内外合作。阿某1和木某进入巷道内一分钟左右,就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停在巷道旁,摩托车上乘坐了三名男子,其中乘坐在最后的一名男子进入巷道内,形迹可疑,邓某就跟着进入巷道内,我就继续站在公路边观察摩托车上乘坐的两名男子。过了十几秒钟左右,我就听见巷道内有吵闹声,我也马上跑进巷道内,看到邓某、阿某1将一名男子按到在地上,木某站在一旁用手蒙着眼睛,那名男子右手有一把刀,阿某1按住那名男子的左手,邓某按着那名男子的右手。邓某对我说:“李某,快来帮忙,有刀”我就跑过去和邓某一起夺男子手里的刀,这时一名黑衣男子冲了过来,邓某就说:“我们是警察,在抓人,不关你的事”黑衣男子喊到:“敢抓我们的人,弄死你们”黑衣男子还向巷道外喊:“快点把尔觉的人喊来,敢抓我们的人,今天弄死他们”黑衣男子来到我们抓人现场,并用脚一直踢邓某,我们也都没有去管黑衣男子,之后我们把前面的男子铐上手铐后,那名一直在用脚踢邓某的黑衣男子准备逃跑,邓某就冲向黑衣男子,准备去抓他,阿某1也跑去帮邓某,我就在原地约束着已经被上铐了的男子,之后我就听见公路上有吵闹声,木某也跑去帮邓某和阿某1了。大概一分钟左右后,邓某就进到巷道内,帮我把男子带到车上,我和邓某把男子从巷道内带出来时,就看到踢邓某的黑衣男子也被制服上了铐,阿某也到了,我们五人就一起把被制服的两名男子带上了车。过了十分钟左右,新市坝派出所值班的民警来了,木某就被送到医院,我们其他人就一起把人带到了新市坝派出所。到了派出所后,邓某就说他的右手小指被刀划伤了,我看见邓某的右手小指有一小伤口,我还看见邓某的衣服和裤子的右侧有被踢时留下的脚印。六、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方位、作案使用的水果刀、伤情、遗留的痕迹等情况。七、光盘及光盘制作说明。证实民警对被告人阿木瓦扎讯问时进行了录音录像。八、甘洛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木某为甘洛县公安局辅警。九、甘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甘)公(物)鉴(法)字[2016]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检验对象木某有明确的外伤史,法医临床学检查见其左下眼睑下缘有一5.2×0.1CM的弧形疤痕,疤痕表面欠规整,有小许赘状疤痕。其面部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a之规定,属轻伤二级。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阿木瓦扎、阿木子铁的基本身份,二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互为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甘洛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吸毒人员即被告人阿木瓦扎进行盘查时,被阿木瓦扎使用携带的水果刀将民警木某刺伤,致轻伤二级;被告人阿木子铁为帮助被告人阿木瓦扎逃离,对正在控制阿木瓦扎的民警进行言语威胁和踢打。被告人阿木瓦扎、阿木子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木瓦扎辩称当时不清楚盘查人员的身份,被民警殴打后才作了供述的意见,以及被告人阿木子铁辩称没有闹过也没有打过民警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二被告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阿木瓦扎、阿木子铁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木瓦扎、阿木子铁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考虑。在量刑上,根据被告人阿木瓦扎、阿木子铁各自的犯罪手段、情节、后果分别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木瓦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二、被告人阿木子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阿木以卡审 判 员 木乃尔补人民陪审员 潘 成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