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执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徐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2899号申请执行人徐州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恒茂国际商务中心1402室。法定代表人杨新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梦溪街道迎宾大道南(梦溪植物园东侧)。法定代表人潘胜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杨 震代理审判员 刘小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佳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