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贤富胡德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富,胡德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刑初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贤富,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重庆市铜梁区人,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现住重庆市铜梁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0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辩护人邹浩然,重庆尚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德强(别名:胡四),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0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永芳,重庆尚懿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贤富、胡德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贤富及其辩护人邹浩然、被告人胡德强及其辩护人张永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贤富、胡德强共谋将被害人邓某停放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几江大院小区旁边的一辆明宇重工ZL16型铲车盗走。当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王贤富、胡德强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将上述铲车盗走,开回重庆市铜梁区准备出售。经鉴定,被盗铲车价值人民币23800元。2016年10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将被告人王贤富抓获,被告人王贤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胡德强主动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几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王贤富及其辩护人邹浩然、被告人胡德强及其辩护人张永芳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贤富、胡德强共谋将被害人邓某停放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几江大院小区旁边的一辆明宇重工ZL16型铲车盗走。当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王贤富、胡德强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将上述铲车盗走,开回重庆市铜梁区准备出售。经鉴定,被盗铲车价值人民币23800元。2016年10月18日被盗铲车已发还被害人。2016年10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将被告人王贤富抓获,被告人王贤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胡德强主动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几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7年3月4日被害人谅解了二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盗铲车等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收据等书证;3、证人李某、王某、黄某、赵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贤富、胡德强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鉴证结论书;7、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8、监控视频等证据。上述证据材料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锁链,经当庭质证属实,被告人王贤富及其辩护人邹浩然、被告人胡德强及其辩护人张永芳没有异议,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贤富、胡德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贤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德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贤富犯盗窃罪,判处有其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仠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二、被告人胡德强犯盗窃罪,判处有其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仠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上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鹏审 判 员 王 晋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