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史某,又名史某,男,汉族,1962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旬邑县郑家镇,身份证号:610429XXXX1025XXXX,农民。被执行人孙某,又名孙某,男,汉族,1969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住旬邑县郑家镇,身份证号:610429XXXX0914XXXX,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孙某(2017)陕0429执292号案中,被执行人孙某已履行案件标的款35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刑再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健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二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