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牟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胡夏青、吴国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牟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胡夏青,吴国强,梅国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543号原告:中牟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中牟县官渡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吕红伟,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亮,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胡夏青,男,199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吴国强,男,1965年7月6日生,汉族。被告:梅国顺,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牟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胡夏青、吴国强、梅国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中牟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建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