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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涂丽川与朱志明、曾青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丽川,朱志明,曾青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1275号原告:涂丽川,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毅,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朱志明,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曾青强,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涂丽川与被告朱志明、曾青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涂丽川于2017年4月2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丽川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涂丽川负担。审 判 员 陈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赵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