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白志华诉丁学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志华,丁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白志华,男,1980-1-13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敖镇新夏小区。被执行人丁学兵,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敖镇巴音新区。申请执行人白志华来与被执行人丁学斌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3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白志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丁学斌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序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