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君尚与上海沪源周转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君尚,上海沪源周转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5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君尚,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沪源周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朱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思奇,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王君尚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沪源周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君尚申请再审称,王君尚并未始终在沪源公司工作,现在的沪源公司系私有制公司,原来的公有制沪源公司已经终结,两者并非同一概念。王君尚的工龄并未如沪源公司所述系连续计算,沪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这节事实,更���况,沪源公司给王君尚办理退工,必定导致王君尚原来的工龄中断。沪源公司为王君尚连续办理退工招工手续,应履行由被一退一招的劳动者领取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沪源公司未履行该义务,违反相关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沪源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沪源公司在2004年经上级公司批复,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故而沪源公司按相关规定为何建家办理了退工招工手续。王君尚始终在沪源公司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未发生中断。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君尚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君尚与沪源公司、上海建五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明析劳动关系的协议(延续劳动合同)》中,王君尚明确表示愿意在沪源公司改制后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沪源公司改制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沪源公司持续为王君尚交纳社保金直至其退休,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并未中断,沪源公司的招退工行为并不意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王君尚主张沪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的招退工行为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中断,沪源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与法无悖。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王君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回王君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宏伟审判员 肖 宁审判员 吴俊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