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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5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清远分公司与廖艺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廖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5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五号区北江二路22号。工商登记核准号:(分)441800000056325。委托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振杰,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艺生,男,汉族,1995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与廖艺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廖艺生银行存款及工商、车辆、房产登记等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廖艺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佩华审判员  黄亦飞审判员  王流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桂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