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筱与赵玉梅、谢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筱,赵玉梅,谢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415号申请人周筱被执行人赵玉梅被执行人谢景华本院在执行周筱与赵玉梅、谢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251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