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5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鸿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鸿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245号原告: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继锋,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永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男。被告:上海鸿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沈月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秋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