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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湖街道办事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湖街道办事处,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法定代表人王立华,该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湖街道办事处、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1**行初字10号行政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判决书的主要内容:1、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湖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张某某和第三人吴某某共同居住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2、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张某某和第三人吴某某依法予以安置补偿。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2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事后,又向其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7年3月,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递交该局于2017年1月作出的陂土资规函(2007)10号关于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事宜的函。同年1月25日、26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和第三人吴某某分别签收了该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和第三人吴某某送达了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事宜的函,明确了张某某和第三人吴某某对已被拆迁的房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补偿方案,因此,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已作出的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补偿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视为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对房屋征收标准过低,要求增加货币补偿金额的请求应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作终结执行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行初字10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