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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3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宋淑荣与曲贵鹏、张屏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淑荣,曲贵鹏,张屏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848号申请执行人:宋淑荣,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申请执行人:曲贵鹏,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申请执行人:张屏屏,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宋淑荣与被执行人曲贵鹏、张屏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执行员  刘振强执行员  邢秀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