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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13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计74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伟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欣(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