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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耿立华、王继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立华,王继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耿立华,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生,身份证号:13292419740914613X,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郭庄镇野马村51号。被执行人王继兴,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继兴名下的鲁P×××××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的其他行为。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