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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鶤珑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2017)津0116刑初20178号本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王鶤珑,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71993061040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2016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因被告人王鶤珑被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具保人已向本院提交了保证书,保证被告人不逃避审判,随传随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此联送达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