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江敦运与丁为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敦运,丁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26号申请人:江敦运,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丁为红,男,汉族,1968年5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为红银行存款63467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丁为红价值634670元的财产(详情见协助执行通知书)。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