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利强与邓红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利强,邓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财保30号申请人:田利强,个体,住址内蒙古和林格尔县。被申请人:邓红梅,无固定职业,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人田利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邓红梅在新机场高速路连接线玉泉区动迁征收指挥部处被申请人邓红梅名下应得的征拆房产补偿款48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回民支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提供了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利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红梅在新机场高速路连接线玉泉区动迁征收指挥部处被申请人邓红梅名下应得的征拆房产补偿款480000元,期限为一年(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田利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常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滢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