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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伊春市源泓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庆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春市源泓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庆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405号原告伊春市源泓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区旭日办事处爱民街。法定代表人杨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红梅,系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系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146号办公楼七楼777房间。法定代表人包玉超,职务经理。被告:刘庆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市源泓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庆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腾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香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