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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可、涂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可,涂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087号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七公里处西楚眠山花园商铺2单元1层4室二楼。法定代表人:祖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泠玥,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可,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涂绘,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合川市土场镇。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可、被告涂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可、被告涂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可、被告涂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鼎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 静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俊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