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829号原告: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铺村。法定代表人:杨志福,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茂强,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林,男,生于1973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通达西路**号。负责人:翟占川,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信斌,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四川达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孟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