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吕福洲与李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福洲,李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618号原告吕福洲。被告李表平。原告吕福洲与被告李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福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表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福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6日,被告李表平以建房及工地建设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吕福洲借款人民币72000元,并约定每月利息2%,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吕福洲手现金计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正,按月息2%计付利息,如逾期归还,除利息外还应按本金的2%支付给出借人违约金。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还本付息。被告李表平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被告李表平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吕福洲借款,并于2015年3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吕福洲手现金计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元)。如果如期归还,自借款之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利息。如逾期归还,除按月息2%支付利息外,还应当按借款本金额的2%支付给出借人违约金。此据,今借人:李表平,住址:象湖××村田辽下,借款日期:2015年3月6日”。借款后,被告未还本付息。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常住人口登记表1份、借条原件1份、原告吕福洲的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湖支行流水6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表平向原告吕福洲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请求及时还款,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借款时约定的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2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2015年3月7日起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表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福洲借款本金72000元并自2015年3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1元,由被告李表平负担,该款原告吕福洲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洁人民陪审员 钟新生人民陪审员 宋东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