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与张爱云、王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张爱云,王芹,王宁,王振英,王英倩,王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镇电力巷。法定代表人梁永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沛,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96号。法定代表人李鼎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振礼,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勇,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云,女,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芹,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宁,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英,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倩,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丽霞,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张爱云、王芹、王宁、王振英、王英倩、王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7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7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57元,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3843元,退还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843元;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预交2014元,退还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2014元。审 判 长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窦 敏代理审判员 王学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致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