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锋与被执行人董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锋,董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刘国锋,男,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黄村人。被执行人董楠,男,1990年12月2日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西光德村人。申请执行人刘国锋与被执行人董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董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春荣代理审判员 原国鹏代理审判员 张永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