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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锋与被执行人董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锋,董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刘国锋,男,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黄村人。被执行人董楠,男,1990年12月2日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西光德村人。申请执行人刘国锋与被执行人董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董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春荣代理审判员  原国鹏代理审判员  张永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