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永利与华亭县马峡镇马峡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华亭县马峡镇马峡村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16号原告:马某,住甘肃省华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华亭县东华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华亭县马峡镇马峡村村委会,居所地:华亭县马峡镇马峡村街道。负责人:梁海成,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某,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认为,马某诉华亭县马峡镇马峡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1.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凯华 关注公众号“”